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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实体面材(人造石)分会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由国家民政部批准并登记备案。为加强建材实体面材(人造石)分会--【以下称人造石协会或本会】的组织工作,根据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章程,结合本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章程)。 第二条 本会由全国建筑材料人造石(包括人造石实体面材、人造石石英石、人造石岗石和人造石水磨石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协助政府维护人造石市场秩序及行业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人造石行业服务,促进建材人造石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对人造石行业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展开调查研究,根据建材人造石行业不同发展时期的方向和目标,为政府部门提供有关人造石行业经济政策、发展规划和行业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反映人造石企业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协调人造石企业之间价格争议,规范人造石企业的市场行为,建立企业自律机制,维护建材人造石企业合法权益。 3.为人造石行业企业提供信息、技术、管理咨询、人才资源开发等服务,协助有关单位开展科技攻关、产品开发、技术推广等活动。 4.加强与国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内外相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开展互利合作;组织举办本行业国内外展销会、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5.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参与和组织制定建材人造石行业发展计划、规划、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有关工作;提供人造石行业技术与专业资格鉴定与培训,对本行业相关产品、技术和企业组织鉴定和认证等工作;承担政府部门和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6.其他合法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为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基层会员。根据需要本会可聘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等为本会专家会员或特邀会员或顾问。 第七条 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章程,遵守本会工作规则(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在人造石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1.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秘书处审查通过,提交理事会认可; 3.由秘书处对会员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3.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4.对本会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 5.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3.完成本会交办工作的义务; 4.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应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规则(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举行,每个会员单位享有一个表决权,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单位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超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理事本人不能参加会议,可授权他人代表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负责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或会长)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建材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3.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会长及理事会交办的事宜; 5.在会长授权下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可设行业工作、专家咨询、科研技术、标准质量、企业管理、情报信息、统计和外联外贸等工作部门,部门设立由秘书处工作会议确定;本会可设专职工作人员,非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应保证一定的专职工作时间。本会可设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秘书处提出,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批准并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备案,专业委员会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会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有关单位的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及规定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含专职人员工资补贴等),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和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和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或者有关单位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六章 终 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批准同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批准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工作规则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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